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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DT Casino - 全球热门USDT游戏娱乐平台,安全稳定,极速出款奈拉-usdt-人民币的转换在何种情况会构成犯罪?

2025-06-27 1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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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虚拟货币在什么情况下会构成非法经营罪?一直以来都有相关观点对此问题进行模糊不清的讨论,而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了一个新的案例,《颜某康等非法经营案》,讨论的主题与非法买卖外汇人员事前通谋,或者明知他人非法买卖外汇,协助他人将以外币购买的虚拟货币兑换为人民币,实现货币转换的,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该案例中,就非常精准地切中所有usdt交易/虚拟货币交易和非法买卖外汇类行为的区别,并不是所有的usdt交易都要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也与usdt或者相关虚拟货币本身的定性没有过多的联系。(比如usdt作为一种稳定币,是否要被定性为外汇,这个问题就变得不再重要)

  该案由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法院判决,该案中,被告人颜某康通过互联网结识尼日利亚人A。该尼日利亚人称,在银行或者外汇公司买卖外汇费用高,想通过颜某康把当地的法定货币奈拉兑换为人民币。双方遂谋划以虚拟货币为兑换媒介,以绕开外汇监管。

  具体的模式是:尼日利亚人A用其手中的奈拉购买相关泰达币,然后通过互联网转至颜某康等人控制的账户上,再由颜某康等人按挂牌价出售变现为人民币,并根据尼日利亚人的指示将变现的人民币支付至中国境内的银行账户,而颜某康等人打过去的人民币价格,会比虚拟货币交易所币商当日usdt泰达币的人民币行情价格,降低1分或者2分向尼日利亚人A支付,此种支付行为,可以认为是一种低价买入收购行为。

  由此,颜某康实现了usdt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的过程,而尼日利亚人A,则顺利实现了手中的奈拉兑换成人民币的目的。

  表面上,颜某康仅仅只是进行了泰达币usdt的低买高卖的合法套利,但是实际上,由于其主观上明知尼日利亚人A本身具有换汇的需求(不仅是明知,双方还有事前同谋),颜某康的usdt交易行为本质上是在帮助他人实现外汇-人民币的转换,同时通过usdt的低买高卖实现营利目的。因此,颜某康的行为,实际上是为他人提供非法换汇服务的行为。

  这种案件的定性关键点在哪里?关键点就在于颜某康在主观上明知,或者事前与非法换汇需求人员有事前的同谋。

  usdt本身作为虚拟货币、虚拟商品的定性,是否是关键点?并不是。此处,usdt作为换汇的媒介工具,主要在其三大特性,存在于互联网便利携带/全球流通便于传输/价值稳定广泛认可便于变现。而这三大虚拟货币的特性,也仅仅提供了一种便利,而不是行为定性的核心。同类型的物品,比如虚拟的礼品卡,游戏点卡,也都具有这类特定,也可以成为换汇的工具或者媒介。

  或者举一个更极端的例子,如果不考虑这三大特性以及海关问题,颜某康等人,不采用虚拟货币进行换汇服务,而是用某种实体物品,比如西瓜,手机,衣服等等,理论上也可以实现换汇服务。比如尼日利亚人A用奈拉采购了一批衣服,颜某康将该批衣服(或者订单合同,舱单证明)等等在中国境内按1000万元人民币卖出,然后打款999万人民币到A的国内人民币帐户,从而实现了帮A将奈拉换成人民币,这种行为中,衣服(或者衣服订单)就属于换汇的媒介。只不过,衣服或者相关订单证明,不便于携带,也不便于实时全球交易,更不便于找到合适的买家和卖家。

  由此可见,usdt或者相关海外礼品卡,他们本身的性质,或者相应的交易行为,并不能直接作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据,而是他们是否成为了一个为他人提供换汇服务的工具。

  此前,有观点甚嚣尘上,认为usdt作为一种与美元价格直接挂钩的稳定币,也是一种外汇,这种观点属于一种典型的类推解释,甚至可以说是一种“胡乱解释”,《外汇管理条例》将外汇的定义和范围,明确在其第三条,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比如银行存单,银行卡等;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等等。这些定义和范围内,都不包括非某国政府发行的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本身只是一种虚拟商品,其价格或者价值如果根据某一个货币进行锚定,仅仅只是其背后价值的计算方法,而不能将其定义为一种货币。同理,将某种电商平台的外汇充值卡或者游戏点卡定义成为外汇,也存在问题,因为这种但用途预付卡的使用场景仅仅在其用途范围内,不具有法偿性,不能作为任何一国的货币使用,仅仅只是一种具有广泛变现可能性的商品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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